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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1号
发布日期:2013-03-06 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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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我省贯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移民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移民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解决生活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移民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现状人口统计,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统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提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凡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并做到县(市、区)内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同一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方式确定后,要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不能直接补助到人的,以村为单位实行项目扶持。

  (四)扶持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等方式统一筹集。各地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后的移民人数,超出2006年7月省移民办与各地政府先期核定的移民人数所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宁波市的资金缺口由宁波市及其县(市、区)共同承担。

  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省核定到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另行制定。

  (五)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一)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地要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作为实施移民扶持政策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工作,统筹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并作为安排扶持资金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首期规划编制期至2010年)。

  (二)继续实施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六年规划。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六年规划”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继续实施,所需资金除保留省原配套的资金外,由省财政通过调整存量、追加增量的方式统筹解决。此外,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继续实施。

  四、统筹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移民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困难、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移民,统一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其他生活困难的非农业移民,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予以扶持,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地要重视移民扶持政策可能给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五、加强对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移民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努力做到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落实。

  (二)健全机构,加强协调。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为适应移民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理顺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履行起对本辖区移民工作的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已有专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原有负责三峡或滩坑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要调整职能,充实人员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尚无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履行移民管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推进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续工作,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到移民扶持人数既不少报漏报、又不多报虚报。各地核定登记的移民扶持人数上报并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作为省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基数,不再作调整。经省里核定的移民扶持人数要及时核定到乡镇、村组,并建立人口档案,保证移民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要认真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努力做到资金发放准确、及时、方便。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发放工作由省有关部门另行部署。

  (四)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筹措资金,解决后期扶持人数核定调整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问题。要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作和及时发放。

  (五)加强宣传,确保稳定。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的位置。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严肃宣传纪律,严格报道口径,防止炒作。各地要深入分析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和难点,排查掌握、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报告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做好对移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