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扶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措的,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
第三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后扶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600元/人·年)和经核定的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移民人数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结余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切块下达我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应急处置、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和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后扶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后扶资金的预算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将中央和省后扶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县(市、区)。每年初,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经复核后直补对象核减情况,编制当年后扶资金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办备案。
备案后的年度后扶资金预算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移民办备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备案后的后扶资金预算和项目管理办法编报年度项目计划。
(二)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根据各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结余资金的分配原则下达结余资金预算额度,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额度编报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每年初,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上一年度的后扶资金和结余资金支出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移民办。
后扶专项资金中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结存,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年终结余资金全部纳入下年度后扶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后扶资金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确定的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支出(以下简称直补支出)和项目扶持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
第九条 直补支出是指将后扶资金直接发放给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支出。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逐年核定、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的直补支出名册(即资金发放账册),通过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将直补资金打入直补对象的专用银行存折(个人账户)。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对上年的直补对象进行年度复核,并上报新建水库移民人数。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资料,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告知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当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有移民人口核减的村组(社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是指以项目扶持的方式发生的支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生产开发项目支出、科技推广项目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批准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和移民村组(社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落实到移民村组(社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征得乡镇(街道)和移民村组(社区)同意后可统筹安排,扶持有利于移民群众创业致富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由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结余资金总额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支出;
2、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结余资金总额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3、剩余部分根据省核定的各地后期扶持移民人数、上一年应承担后扶资金到位情况、移民工作绩效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分配给各有关市、县(市、区),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结余资金中的项目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结余资金中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和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收集、维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具体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社〔2012〕16号)执行,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移民管理机构经常性经费的开支。
第十五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移民资金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实行统一管理,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后扶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在收到中央拨付的后扶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拨付至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在收到直补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打入直补对象专用的银行存折内(个人账户)。对项目扶持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尽快拨付资金。
(二)结余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拨付的结余资金后及时会同省移民办统筹分配下达,实行专户管理的的市、县(市、区)财政收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拨付至移民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方(承建方)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给实施方(承建方)。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县(市、区)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后扶资金及结余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和内审管理制度,定期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后扶专项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明确后扶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确保后扶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 后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扶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5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移资〔2009〕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